华侨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托管实施办法
来源: 发布时间:2023-06-25 浏览次数:

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,保障仪器设备更好地服务好教学科研,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共享作用,根据

第二条 托管是指各学院、研究院、中心和科研团队,把具有通用特性的科研仪器设备委托给学校分析测试中心进行管理。

第三条 托管实行自愿联合的原则。

第四条 托管后原则上委托单位仍拥有该仪器设备的资产所有权,分析测试中心承担该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责任。

第五条 托管需要先签订托管协议,对仪器设备用房、相关费用、双方责任等具体问题进行约定。

第六条 托管协议期限一般为签订之日起至仪器报废。

第七条 委托单位应保证托管前仪器设备完好、工作正常,并连同所有必要的附件、备件、标准试剂及说明书等文档一同移交分析测试中心保管。

第八条 分析测试中心提供仪器设备用房,负责实验室维修和装修改造。

第九条 托管期间分析测试中心须为该仪器设备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,负责该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、维护、保养和维修工作,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分析测试中心负担,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共同负担。

第十条 托管的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放共享,所有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(包括委托单位)须经过分析测试中心培训,并取得自主操作资质认定方可自主上机操作。

第十一条 托管仪器设备的收费严格按照《华侨大学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(华大设〔2014〕3号文)实施。
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。